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辦理電子煙回收作業 日期: 9月 14, 2026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本作業自115年9月8日起至《菸害防制法》施行後1個月緩衝期屆滿,回收全程不記名,無須提供任何個人資料,請有需要之民眾於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投遞,並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,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危險。「電子煙危害健康,切勿購買、使用或替他人保管電子煙,已持有者可善用本市37區衛生所及衛生局回收點主動投遞」